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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閤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淵昶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依經濟部網站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所示,相對人公司已於民國98年5月5 日解散,惟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無解散登記,非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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