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閤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淵昶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依經濟部網站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所示,相對人公司已於民國98年5月5 日解散,惟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無解散登記,非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