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50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偉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宇勁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恆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弗克斯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