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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5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戊○○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河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聲請人丁○○非委任契約之當事人)。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乙○○、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提出相對人河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提出相對人河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貨款之相關資料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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