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志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仲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若未約定,依法定利率5%計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仲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若未約定,依法定利率5%計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