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9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巨蛋食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究為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為巨蛋食堂?請提出其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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