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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7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己○○
即債權人
戊○○
即債權人
丁○○
即債權人
乙○○
即債權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永盛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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