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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2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2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江明星即明傑企業社(原名:明傑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和田門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和田門有限公司三重營業所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和田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和田門有限公司三重營業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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