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5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5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日僑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