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6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6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茂德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茂德發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㈡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係茂德發興業有限公司,非甲○○,聲請人亦無提出甲○○背書之資料,難認甲○○係以該支票為擔保。且查聲請人既以借貸關係為請求,但於聲請狀卻未具體陳明其與債務人甲○○間之借貸契約係何時成立、何時屆期等情之原因事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款之規定未符。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 月4 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予補正,難認其對相對人甲○○之聲請為合法,是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