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戊○○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己○○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丁○○
- 即債權人
- 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美商宣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