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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丙○○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戊○○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己○○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丁○○
即債權人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美商宣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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