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 即債權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協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