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李彬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法國際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發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誠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益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瑋
- 法定代理人
- 游茂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張正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