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艾瑟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