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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全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 提示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即退票日),有卷附之聲請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可稽,是聲請人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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