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280號
- 聲請人
- 全位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7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全位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