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1376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智恒軟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松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系爭支票票號:0757363 僅記載憑證後補、票號:0757367 未記載發票日期,日期不明。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正確之發票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37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香港商智恒軟體有限│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8年5月25日 │1,838元 │0757368 ││ │公司台灣分公司 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松澤 │ │ │ │ │├──┼─────────┼─────────┼──────┼─────────┼────┤│002 │香港商智恒軟體有限│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8年5月25日 │8,700元 │0757369 ││ │公司台灣分公司 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松澤 │ │ │ │ │├──┼─────────┼─────────┼──────┼─────────┼────┤│003 │香港商智恒軟體有限│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8年4月24日 │15,839元 │0757370 ││ │公司台灣分公司 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松澤 │ │ │ │ │├──┼─────────┼─────────┼──────┼─────────┼────┤│004 │香港商智恒軟體有限│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8年4月22日 │135,967元 │0757365 ││ │公司台灣分公司 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松澤 │ │ │ │ │├──┼─────────┼─────────┼──────┼─────────┼────┤│005 │香港商智恒軟體有限│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8年4月13日 │28,050元 │0757364 ││ │公司台灣分公司 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松澤 │ │ │ │ │└──┴─────────┴─────────┴──────┴─────────┴────┘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