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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委託書及股票掛失書應補蓋委任人公司大小章及受託人印章。 三、請提出報案證明書正本,並請更正持有人為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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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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