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
- 聲請人
- 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001 │凱聚股份│94NF0000000-0 │1 │100000││ │有限公司│ │ │ │├──┼────┼───────┼──┼───┤│002 │凱聚股份│94NF0000000-0 │1 │100000││ │有限公司│ │ │ │├──┼────┼───────┼──┼───┤│003 │凱聚股份│94NF0000000-0 │1 │100000││ │有限公司│ │ │ │├──┼────┼───────┼──┼───┤│004 │凱聚股份│94NF0000000-0 │1 │100000││ │有限公司│ │ │ │├──┼────┼───────┼──┼───┤│005 │凱聚股份│94NF0000000-0 │1 │100000││ │有限公司│ │ │ │├──┼────┼───────┼──┼───┤│006 │凱聚股份│94NF0000000-0 │1 │100000││ │有限公司│ │ │ │└──┴────┴───────┴──┴───┘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