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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17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176號

聲請人
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176號│├──┬─────────┬─────────┬─────┬────────┬─────┬─────┤│編號│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聲 請 人│├──┼─────────┼─────────┼─────┼────────┼─────┼─────┤│001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2月1日│72,793元 │AC0000000 │環大交通股││ │司 廖正井 │行 │ │ │ │份有公司 │├──┼─────────┼─────────┼─────┼────────┼─────┼─────┤│002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2月6日│58,775元 │AC0000000 │環大交通股││ │司 廖正井 │行 │ │ │ │份有公司 │├──┼─────────┼─────────┼─────┼────────┼─────┼─────┤│003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2月1日│65,496元 │AC0000000 │威順交通股││ │司 廖正井 │行 │ │ │ │份有公司 │├──┼─────────┼─────────┼─────┼────────┼─────┼─────┤│004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2月1日│73,423元 │AC0000000 │省陸貨運股││ │司 廖正井 │行 │ │ │ │份有公司 │├──┼─────────┼─────────┼─────┼────────┼─────┼─────┤│005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2月6日│72,557元 │AC0000000 │省陸貨運股││ │司 廖正井 │行 │ │ │ │份有公司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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