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干布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6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3 月30日,並於97年11月6 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尚欠3,0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