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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請人
萬事達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居之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釋明因受讓而取得之債權已屆清償期,及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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