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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聲請人
華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1月4 日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本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97年4 月14日所立土地合建契約發生之債務,但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係相對人於97年11月4 日簽發之本票,請釋明其間之關連性。

二、提出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債權證明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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