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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5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票字第12552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強門開發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相對人
甲 ○
相對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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