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5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票字第12552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強門開發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
- 相對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