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7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726號
- 聲請人
-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展勝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苗栗縣
- 相對人
- 乙○○ 住臺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 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2726 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3,564,000元 │1,810,806元 │96年10月30日│98年3月9日 │98年4月17日 │├──┼─────────┼─────────┼──────┼──────┼──────┤│002 │10,296,000元 │3,528,564元 │98年1月14日 │98年2月23日 │98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