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37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3772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可利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基隆市
- 相對人
-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各自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各自如附表所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3772 號│├──┬──────┬──────┬──────┬──────┬──────┬─────┤│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百分之)│├──┼──────┼──────┼──────┼──────┼──────┼─────┤│001 │6,800,000元 │6,037,729元 │94年12月1日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4.14 │├──┼──────┼──────┼──────┼──────┼──────┼─────┤│002 │3,000,000元 │84,901元 │94年7月25日 │98年3月27日 │98年3月27日 │6.79 │├──┼──────┼──────┼──────┼──────┼──────┼─────┤│003 │3,000,000元 │1,111,203元 │94年7月25日 │98年3月27日 │98年3月27日 │6.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