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5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6548號
- 聲請人
- 福鑫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6548號 │├──┬─────┬──────┬──────┤│編號│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及利息起算日│ │├──┼─────┼──────┼──────┤│001 │10,000元 │97年12月15日│CH No 162407│├──┼─────┼──────┼──────┤│002 │10,000元 │98年1月15日 │CH No 162408│├──┼─────┼──────┼──────┤│003 │10,000元 │98年2月15日 │CH No 162409│├──┼─────┼──────┼──────┤│004 │10,000元 │98年3月15日 │CH No 162410│├──┼─────┼──────┼──────┤│005 │10,000元 │98年4月15日 │CH No 162411│├──┼─────┼──────┼──────┤│006 │10,000元 │98年5月15日 │CH No 162412│├──┼─────┼──────┼──────┤│007 │10,000元 │98年6月15日 │CH No 162413│├──┼─────┼──────┼──────┤│008 │10,000元 │98年7月15日 │CH No 16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