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6652號
- 聲請人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佳安電腦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設高雄市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高雄市
- 相對人
- 佳禾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設高雄市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壹仟萬元,其中之新臺幣玖佰捌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1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96年9月24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9,864,763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