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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宏泰實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基本放款利率表。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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