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3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344號
- 聲請人
-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李路珈)即假日出版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系爭本票票號:TH124159、TH124160、TH124162、TH124163、TH124165、TH124166、TH124168記載之發票日與聲請狀上附表記載之發票日不符)
二、請釋明本票正確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