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6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630號
- 聲請人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章安即宏冠企業社、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黃章安、甲○○正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黃章安即宏冠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