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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21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210號

聲請人
德安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士成綠纖維科技有限公司、鄭淙琤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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