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9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943號
- 聲請人
- 薡茶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