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9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943號
- 聲請人
- 薡茶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