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3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387號
- 聲請人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友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息18%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1387 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651,200元 │394,132元 │96年12月26日│98年9月25日 │98年9月26日 │├──┼─────────┼─────────┼──────┼──────┼──────┤│002 │946,000元 │91,956元 │97年1月4日 │98年7月3日 │98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