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0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068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己○○
相對人
瑞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丙○○

      甲○○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約定自發票日起依照聲請人訂定放款基準利率加年息0.4%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5.58%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2068 號 │├──┬──────┬──────┬──────┬──────┬──────┬─────┤│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百分之)│├──┼──────┼──────┼──────┼──────┼──────┼─────┤│001 │10,000,000元│3,459,002元 │95年3月22日 │96年11月9日 │96年11月9日 │5.58 │├──┼──────┼──────┼──────┼──────┼──────┼─────┤│002 │39,000,000元│25,560,852元│95年3月22日 │96年11月9日 │96年11月9日 │5.58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