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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87號

聲請人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NO.832529 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系爭本票TH.0000000、TH.0000000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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