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87號
- 聲請人
-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587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001 │97年10月21日│2,935,000元 │97年12月18日 │97年12月18日│├──┼──────┼─────────┼────────┼──────┤│002 │97年10月7日 │1,850,000元 │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003 │97年11月10日│2,536,340元 │98年1月25日 │98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