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8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863號
- 聲請人
-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地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3863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001 │97年5月9日│118,180元 │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1日 │TH0000000 │├──┼─────┼─────────┼──────┼──────┼─────┤│002 │97年5月9日│118,180元 │97年11月30日│97年12月1日 │TH0000000 │├──┼─────┼─────────┼──────┼──────┼─────┤│003 │97年5月9日│118,180元 │97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 │TH0000000 │├──┼─────┼─────────┼──────┼──────┼─────┤│004 │97年5月9日│118,180元 │98年1月31日 │98年2月1日 │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