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忠誠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街259巷6號5樓
- 相對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251巷8弄1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如附表所示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527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年息(百分之)│├─────────┼─────────┼─────┼──────┼──────┼───────┤│ │2,998,305元 │95年7月4日│97年9月19日 │97年12月21日│6.58 ││ ├─────────┼─────┼──────┼──────┼───────┤│25,000,000元 │1,566,658元 │95年7月4日│97年9月19日 │97年12月8日 │6.77 ││├─────────┼─────┼──────┼──────┼───────┤│ │12,046,857元 │95年7月4日│97年9月19日 │97年9月19日 │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