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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8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852號

聲請人
光又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附表未如聲請狀所載填寫利息起算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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