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8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852號
- 聲請人
- 光又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001~004 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除附表005 無發票日之記載為無效票,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6852號│├──┬─────┬─────┬──────┬────┤│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8年2月1日│50,000元 │98年2月27日 │CH646479│├──┼─────┼─────┼──────┼────┤│002 │98年2月1日│166,598元 │98年2月6日 │CH646476│├──┼─────┼─────┼──────┼────┤│003 │98年2月1日│100,000元 │98年2月13日 │CH646480│├──┼─────┼─────┼──────┼────┤│004 │98年2月1日│100,000元 │98年2月20日 │CH646478│├──┼─────┼─────┼──────┼────┤│005 │未載 │100,000元 │98年3月5日 │CH646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