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29號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文芬即詠心商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胡文芬即詠心商行、甲○○發本票裁定,惟因未提出胡文芬即詠心商行係合夥或獨資之資料,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1 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