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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0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08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宏泰實業有限公司、甲○○、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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