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441號
- 聲請人
- 豐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9441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97年9月2日│10,000元 │97年11月25日│98年1月26日 │├──┼─────┼─────────┼──────┼──────┤│002 │97年9月2日│10,000元 │97年12月25日│98年1月26日 │├──┼─────┼─────────┼──────┼──────┤│003 │97年9月2日│10,000元 │98年1月25日 │98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