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甲○○即八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八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八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八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上開聲請,業據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卷宗核閱屬實,並經聲請人提出股東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