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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2號

聲請人
黃淵源即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
鑫會計師
相對人
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淵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黃淵源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淵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營利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同意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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