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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4號

聲請人
吉田孝憲即臺灣凸版亞太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臺灣凸版亞太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臺灣凸版亞太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臺灣凸版亞太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2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查閱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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