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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5號

聲請人
魏廉昇即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聲請人
之清算人
相對人
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魏廉昇(男,民國五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生,護照號碼:000000000號)為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資料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魏廉昇先生為保管人,以利保管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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