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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仲聲字第3號

選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聲字第3號

聲請人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エルナㄧ株式會社(ELNA CO., LTD.)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依上開期限向本院如數繳納。

二、原聲請狀固據表明以蔡得謙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惟未據提出委任書狀,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依上開期限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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