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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15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151號

聲請人
乙○○
即債務人
相對人
歐琍芙之歐琍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8896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8896號准予假扣押後,債權人業已提起訴訟,並經本院98年度北簡調字第152號調解件成立,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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